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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关于昌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选任管理人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07 17:28:44


根据昌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昌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本案管理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昌通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昌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昌通汽配制造有限公司)系2003年9月22日在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会远,股东郭莹莹、李会远,注册资本8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制造:轧制型材、汽车配件、热卷法兰及深加工、全符合可调压型汽车制动阀;计算机软硬件销售及技术转让;销售:轧制型材、汽车配件、热卷法兰及成品、全符合可调压型汽车制动阀、钢材、模具、五金交电、水龙头及水暖管件器材;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昌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昌通科技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464,122,949.11元,负债总额872,682,607.37元(其中:企业对外担保产生预计负债263,461,568.89元),所有者权益-408,559,658.26元,资产负债率188.03%。

二、申报条件

1.《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可以单独参与竞争;若联合参与竞争,只能两名管理人参与联合,且二级管理人必须和一级管理人联合。联合参与竞争时,应确定一名主导管理人,另外一名为辅助管理人;

2.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将电子版申请材料及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发送至邮箱(邮箱:gyfypct@163.com)。

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件,包括申报机构的成立时间、规模、专职团队储备和构建情况、正在承办的破产案件数量及进程、编入管理人名册证明等;

2.拟委派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团队负责人、核心成员及常驻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情况;

3.申报机构近三年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清算工作的经验、业绩以及参与管理人竞争选任的优势等;

4.申报机构就本案拟定的工作方案,包括工作计划、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工作时限等内容;

5.申报机构参与本破产案件的报酬方案;

6.管理人依法履职承诺书,内容应包含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依法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情形;

7.近三年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证明材料。

四、报名时间及联系方式

报名时间:截至2023年10月12日

联系人:李立群

联系方式:0371-64599775、0371-6437529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责任编辑:巩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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