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保险不起眼,事故面前很关键。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
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
但一些企业却为了节约成本,
怀着侥幸心理,
故意不给车辆投保,
一旦发生事故将得不偿失,
面临更多损失。
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
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案。
基本案情 :
2023年6月,老张驾驶某商贸公司的货车送货途中与闫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老张、闫某及闫某车辆乘坐人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闫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900多元。闫某为其车辆支付施救费600元,其车辆损失经评估为44347元。闫某支付了评估费2717元。
老张驾驶车辆的所有人为某商贸公司,某商贸公司未给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老张系某商贸公司的司机,使用公司的车辆从事公司通过小程序派发的送货工作。
闫某将老张和某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
法院判决认为某商贸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未依法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因老张为某商贸公司的员工,在送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闫某的损失,应由某商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核算闫某的各项损失合计48658.84元,应由某商贸公司全部赔偿。
巩义市人民法院城区人民法庭庭长孙艳丹
法官说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事故发生时张某驾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某商贸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其有义务为车辆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张某作为某商贸公司的司机送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即某商贸公司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