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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王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4-06-05 10:17:30


基本案情

2020年底至2021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批准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陆续收购非法采集的来自福建省漳州市的金毛狗脊(又称金毛狗蕨)野生植物,并将其放置在上海市某花卉市场对外出售。公安机关在现场检查时查获尚未销售的金毛狗脊植物250株,并查明已出售金毛狗脊植物19株。经认定,上述被查获的植物均为金毛狗脊(野生植株),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纳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裁判结果

上铁检察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民事侵权责任。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某明知涉案植物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在未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王某某于刑事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涉案金毛狗脊植物送回福建省漳州市金毛狗脊原生生境进行原地保护;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承担涉案金毛狗脊植物活体的养护费用及鉴定费15000余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上海市首例判令被告人将涉案野生植物送回原生生境进行原地保护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通过采用专家证人出庭接受询问的方式,结合鉴定机构鉴定意见,综合考虑野生植物的自然生长环境、物种繁衍以及野生植物共生生态系统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确定将涉案植物送回原生生境进行原地保护是最优化的弥补损害、恢复生态措施。在先行联系、确定好涉案植物原生地的相关野生植物接收机构及修复安排情形下,最终判令由侵权人承担植物送回责任,为“恢复原状”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提供了有效路径。本案对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审理野生植物资源损害案件,最大化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责任编辑:巩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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