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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纠纷已彻底化解 仍不撤诉可驳回起诉

发布时间:2024-12-22 15:13:13


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案件进行裁判,以原告已无诉的利益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情简介:原告杜某某到巩义市人民法院起诉巩义市社保中心,请求: 1.依法撤销巩义市政府作出的巩政复决〔 2 0 2 41 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 1 8号决定书),依法撤销巩义社保中心作出的关于杜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答复; 2.由巩义社保中心依法核定并先行支付杜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3.由巩义社保中心赔偿杜某某的损失律师代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利息等费用 2. 5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巩义市政府和巩义社保中心承担。

巩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践行实质性化解争议审判理念,加大与巩义市人民政府和巩义市社保中心的沟通,通过两个被告的共同努力,原告所在单位的破产管理人想办法解决了杜某某应获的各类工伤保险费用,承办法官建议原告撤诉,但原告在取得保险费用后,仍然要求两被告承担律师费用等不合理的费用,办案法官多次给原告释法明理,原告仍坚持诉请。

巩义法院认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具有值得法律保护的诉的利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过巩义市政府和巩义社保中心与大峪沟某公司的管理人多次协调,大峪沟某公司已将杜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到位,行政争议已经得到彻底化解,杜某某所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利息、误工费,不是行政诉讼能够支持的费用,杜某某已不具有继续诉讼的利益,巩义市政府和巩义社保中心在化解杜某某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中积极主动作为,确保杜某某及时领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对巩义市政府和巩义社保中心的行为应予提倡和鼓励,也不宜再对巩义市政府和巩义社保中心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杜某某的起诉。

原告上诉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裁定。

 

责任编辑:巩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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