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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利用虚假交易套取网络平台优惠补贴 法院:诈骗罪

发布时间:2024-05-19 17:50:59


在网络购物平台,伪装成新用户、刷单、虚假交易、骗取新人补贴,在一些人眼里,这可能只是占便宜行为,但其实这种"薅羊毛"行为很可能已经触犯法律。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薅羊毛”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被告人赵某从他人处购得某网络购物平台商家虚假刷单“薅羊毛”方法。为谋取非法利益,赵某利用本人和其亲属的身份信息在该平台开设3家店铺。后在网络群内大量购买手机号使用权,注册平台新用户,申领优惠券及红包,并在其开设的店铺内虚假交易、之后以虚假发货的方式,套取该平台给予商户的返利优惠补贴共10411.02元。案发后,赵某主动投案,并退还全部非法获利款项。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赵某退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零四百一十一元二分,发还被害单位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虚假交易,套取网络购物平台的购物补贴10411.02元,已构成诈骗罪。因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的情节,对其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且赵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宣告缓刑。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零四百一十一元二分,发还被害单位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巩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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