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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孩子在舞蹈班受伤,谁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4-10-21 18:15:05


送孩子去舞蹈培训机构上课

却等来孩子受伤的消息

想让培训机构赔偿

对方却表示是孩子自己不小心……

这合理吗?

近日,巩义法院发布了一起未成年人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8岁的小王是某舞蹈培训机构学员,2024年7月7日,课间休息期间玩闹时,脚滑摔倒导致胳膊受伤,后培训机构第一时间将其送到医院就医。小王被诊断为骨折,需住院手术治疗,培训机构垫付了医药费。后双方当事人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引起诉讼。

调解结果

原告方认为孩子是在教室内受伤,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机构表示其受伤是其自身原因导致的,且在事发后已及时救助送医,机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为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培训机构当场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共计1609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舞蹈培训机构是经营者和管理者,对场所具有控制能力,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在学生进入机构至学习结束离开期间要确保场所内学员的人身安全。虽然孩子是因自己跑动受伤,但机构老师对于孩子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孩子生性好动且不具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教育机构应当预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家长也要引导孩子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规范,避免受伤。



责任编辑:巩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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