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三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因集资参与人数较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将开庭事宜通知如下:
定于2025年4月28日上午10:00在巩义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张三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9月14日参与张三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集资人员,可以参加诉讼。如参加诉讼,请于2025年4月24日至2025年4月27日向我院提出(0371-64560188),并提交或邮寄相应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等诉讼材料。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