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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友隐瞒“已婚” 获赠的财产需要返还吗?

发布时间:2025-05-13 14:39:12


多年恋爱,以为要步入婚姻

却被一纸诉状拽入一场“三角恋”

男友竟是有妇之夫

隐瞒已婚事实,与自己交往

如今,原配妻子起诉要求退还夫妻共同财产

获赠的财产需要返还吗?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田某在2011年登记结婚, 二人系夫妻关系。2018年,王某和田某相识,随后田某在网上办理假离婚证,告知王某自己单身,利用假证件获取王某信任。恋爱后,双方近四年间保持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彼此通过现金支付、银行转账、微信及支付宝转款等方式发生多次转、付款等经济交往和生活消费支出。后原告李某获悉此事,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16万余元。

【判决结果】

鉴于王某李某提交的《账目统计表》中所涉款项及数额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王某应当返还财产金额为 16万余元。但结合王某与田某共同居住的事实,返还财产中应适当扣除田某的日常生活消费费用,同时结合田某持假离婚证与被告同居的事实及本案具体案情,酌定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 10万元。

【法官说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任意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 田某的行为既违反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被告因此取得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法官提醒,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任何人都有追求恋爱的权利,但夫妻忠诚是法定义务,任何一方不能以家庭经济收入的主导权,肆意践踏对婚姻和配偶的忠诚。未婚人士在与他人恋爱期间也要谨慎判断他人的婚姻状态,谨防被小三避免人财两失。一旦不幸发生类似情况,也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巩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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