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判文化 -> 文化生活

【以案释法】无故被降薪,辞职后能得到赔偿吗?法院:支持!补偿5.7万

发布时间:2025-05-20 14:41:39


无故被降薪,无奈提离职,打工人该如何维权?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案件回顾:

    2021年11月起,袁某入职某置业公司,从事房地产营销工作,每月工资由某置业公司发放,社保费由某建工公司缴纳,公积金由某商业公司缴纳,三公司均属同一集团旗下。2023年10月起,该置业公司在未与袁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其进行降薪,期间袁某多次与相关负责人沟通无效后,于2024年2月先后向三公司发送《无故降薪异议函》、《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原告对无故降薪提出异议,要求补发差额工资,后在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后解除劳动关系,并引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袁某与该置业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原告的工作出勤天数、平均月工资标准以及已支付工资数额、袁某提交的考勤记录,法院判决被告某置业公司向原告袁某支付工资差额、未休休息日工资、未休法定节假日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5.7万余元,驳回其他超出部分。原告诉请由三被告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劳动报酬的调整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属于变更双方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本案中,公司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 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 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责任编辑:巩义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78414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