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托熟人、能人通过关系干涉案件审理能否成功?请托支付款项后,事未办成能否要回钱款?请托事项签了借条后,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马某与他人多起债务纠纷败诉,2021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了张某,张某称其从事红色文化认识一些红二代,马某先后两次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共计7000元,委托张某找关系进行翻案。
随后,张某称其到北京办事但因管控未找到人,马某没见到车票怀疑被张某欺骗,双方经协商,张某向马某出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马某现金5000元,6月10日还款”。期间,张某又带马某到西安咨询了案件,但最后仍旧不了了之。怀疑被骗的马某以民间借贷起诉张某,要求其偿还7000元借款及利息。
裁定结果:
原告马某因不服生效判决,委托被告张某找关系翻案,马某支付张某款项是为了请托,其性质系通过法律途径以外的方式干预司法,行为目的具有非法性,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助长社会不正之风,属于非法请托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官提醒:
“花钱请托办事”的观念背后,是对“人情社会”“ 潜规则”的错误认知,在此提醒大家,要增强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提高法律认知能力,通过不正当手段解决问题的行为,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违法行为,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反而可能面临更大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