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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节,不止鲜花和祝福,还有普法大礼包!

  发布时间:2026-09-10 11:12:29


 1.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2.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学生的哪些不良行为,可以采取教育惩戒?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七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故意不完成学习任务或不服从管理

扰乱课堂和学校秩序

吸烟饮酒、言行失范

实施有害身心健康的行为

欺凌同学、侵害他人权益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教育惩戒不能与体罚混为一谈,体罚是违法行为,实施体罚的教师会受到法律制裁。

4.教师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如何维权?

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还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教师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法》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民办学校教师患病治疗期间 学校不可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刘老师入职某民办高校后,双方签订了《教师聘用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刘老师患病,自此一直间断地在外地住院治疗,期间通过托人及打电话的方式向学校口头请假,并表示回来后补交假条。半年多后,学校依据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教师擅自离岗、旷工在15日以上的,自学校公告之日起合同自行解除”,以刘老师连续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刘老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开除决定无效,并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刘老师多次因病请假的事实,学校应当明知刘老师因病就医,无法到岗工作,无法履行请假手续,回来后补办请假手续的情况,不属于聘用合同约定的擅自离岗、旷工的情况,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法院认定开除决定无效,支持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巩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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