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先行调解矛盾化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前,成功化解一起因劳务争议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既守护了市场主体商业商誉,也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法治观念,实现法理与情理双向兼顾。案件虽小,却引发了我们对网络言论边界与依法维权方式的深思。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某经营一家健身场馆,主营健身训练服务。2026年暑假,刚刚参加完高考的李某某到该场馆从事暑期销售劳务工作,双方属于劳务关系,未签订正式劳务合同,仅签署相关薪资发放标准条例。务工期间,李某某多次请假、旷工,未经申请便自行离职。双方就7月份劳务报酬结算发生分歧。面对薪资争议,涉世未深的李某某没有选择协商、调解、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是在抖音平台连续发布多条短视频,视频中捏造“一小时三块钱”“黑心老板”“霸王条款”等不实信息,挂载健身场馆门店定位,打上相关负面话题标签,还公开曝光微信聊天记录,在网络公众中传播,致使健身场馆商业声誉受到损害。
发现侵权视频后,场馆负责人刘某某随即向抖音平台提交侵权投诉,完整保全全部侵权视频证据,并向巩义市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准备通过诉讼途径维权。一起劳务报酬纠纷,由此衍生出名誉权侵权纠纷。
调解经过
法院接收起诉材料后,经审查该案适宜调解,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纠纷导入先行调解程序,交由特邀调解员陈学中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被告李某某,通过微信沟通全面厘清事件原委。了解到李某某刚刚高中毕业,缺乏社会经验,急于打工赚取收入,因对薪资核算结果不理解,心生不满才在网络发布过激言论。同时,场馆方也存在未及时结清劳务报酬的问题,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调解员采取情理兼顾、背靠背沟通的调解方式,分别对双方开展劝导释法: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即便自身对劳务报酬存在争议,也不能以捏造事实、网络公开诋毁商家的方式维权。随意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虚假贬损信息,已经涉嫌侵害他人名誉权,需要承担删除内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自身劳务报酬权益,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向主管部门反映、提起诉讼等合法渠道主张,冲动的网络发声,反而会让原本占理的维权陷入被动境地。
经过多轮沟通疏导,李某某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主动承认错误;刘某某看到对方诚恳认错,念及被告年纪尚轻,即将步入高校就读,表示愿意予以谅解,只要删除全部网络侵权视频、消除不良影响,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在调解员陈学中的见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当场向李某某支付剩余劳务报酬;李某某删除抖音平台全部涉案不实视频及言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双方就此再无任何纠葛。原本可能形成的劳务报酬、名誉侵权两起诉讼案件,在先行调解阶段圆满化解。
本案是典型的劳务报酬纠纷衍生网络名誉侵权复合型矛盾。一边是市场经营主体的商誉需要法律保护,一边是青年暑期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先行调解跳出 “就侵权论侵权” 的思维,溯源矛盾根源,一次性解决薪资争议与网络侵权两大问题,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1.维权应当守住法律底线:遇到劳务、薪资纠纷,应当通过协商、人民调解、行政投诉、诉讼等正规途径理性维权,切勿在网络捏造、传播虚假信息泄愤。网络言论自由不等于可以随意诽谤诋毁他人,过激维权反而让自己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2.用工应当规范劳务管理:接收暑期工、临时劳务人员,尽量订立书面协议,明确薪资标准、考核方式、结算时间,及时结清劳动报酬,减少矛盾隐患。
3.青少年要增强法治意识:步入社会参与社会实践,遇到矛盾纠纷要学会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树立正确维权观念,避免一时冲动造成不可逆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