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谭守全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赔偿原告人李改红经济损失7600余元。
2005年8月20日,在巩义市回郭镇商贸城经商的山东籍男子谭守全因琐事和邻居李改红发生纠纷,以至发展到互相殴打。期间,谭守全将李改红的左手小拇指咬掉一节。
经巩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改红的损伤为轻伤,经郑州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李的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
巩义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谭守全因琐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对其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