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对于家住巩义市,不到四十岁的吴利娟在面对丧夫之痛的同时,还不得不走上法庭成为被告,他必须偿还丈夫生前四万多元的欠款。
当月,巩义市回郭镇的何子玉将被告吴利娟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何子玉和被告的丈夫王洋涛是朋友关系,王洋涛在2003年经营手机店时多次向何子玉借钱,何分五次借给王现金共43000元。直到王洋涛因意外事故身亡,这笔借款一直没还,现在只能要求王洋涛的妻子吴利娟偿还欠款。但吴利娟表示在王洋涛生前从未对她提及过借何子玉钱的事,而且不可能一年内五次借一个人的钱,并且对借条上丈夫的签名笔迹表示怀疑,但她没有要求笔迹鉴定。
最终法院对吴利娟的辩称理由没有采信,并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吴利娟偿还何子玉4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