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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视二审裁判对一审法院的案例指导作用

  发布时间:2006-02-27 17:30:18


    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一方面由于上下审级的关系,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二审裁判非常重视,时常加以效法,另一方面由于法院内部推行错案追究责任制,一审法院常将被二审法院改判的案件作为错案对待,并对承办法官加以惩处,同时还有一个不成文的习惯,即将发还改判率作为对法官进行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改判率成为衡量一个法官审判业务水平高低的重要尺码,所以二审法院的裁判对一审法院具有很强的拘束力,一审法院常将二审裁判作为案例加以遵循,如此二审裁判对一审的案例指导作用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如何发挥二审裁判对一审的案例指导作用呢?

    一、二审法院应首先采纳遵循先例原则。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立法规定较为原则、抽象,特别是立法不完善,因此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同时由于法官的业务水平参次不齐,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也不一样,所以经常出现案情大致相同的几件上诉案,有的被上诉法院维持了,有的被改判了,有的被发回重审了,造成一审法院的法官无所适从,同时也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怀疑。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采用遵循先例的原则。一旦先例建立起来,则法院在制度中受先例的拘束,从先例中领悟解决同类问题的正确的思维模式和方法,使相同的案情能有相同的裁判结果,在遇有法律漏洞的情况下,可依据先例确立的规则作出裁判,而不会出现同样的案情具有不同的裁判的情况。

    二、二审法院应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初步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二审法院每年都要审理一定数量的上诉案件,制作二审裁判文书,但并非每一个上诉案件都有可以成为先例,同时如果先例过多,也给法官选择案例造成了困难。所以对上诉案件一定要进行筛选,只有那些具有典型性、真实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案件才能成为案例,在程序上二审法院可以成立专门机构选择案例,并由二审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最后审定,以公报的形式公布,以此指导一审法院的审判工作。

    三、一、二审法院之间就上诉案件应相互沟通,就确定案例提出意见。近几年来,我省法院民一庭建立并坚持了发还案件意见交换制度,要求所有拟发还的案件原则上都要与一审法院就案件处理交换意见,其目的是加强沟通,便于二审合议庭了解案件审理情况,这种制度值得推广。一是二审法院内部各庭室之间、各合议庭之间应加强沟通和联系,二是上下级法院之间也应经常联系和沟通,如就就审判理念、就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换意见,就典型案件、案情大致相同的案件的处理交换意见等,从而为二审法院选定案例指明方向。

    四、一审法院应将上诉案件的裁判文书公布。上诉案件的二审裁判文书(调解、撤诉的除外)对一审承办法官具有很大的拘束力和指导作用,但由于审理同类案件的其它法官并没有读到该二审裁判文书,所以就失去了对其它法官的拘束力和指导作用。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就是将二审裁判文书公布于众,让一审法院的所有法官都了解案件的二审处理情况,从而对一审的每一名法官都起到作用。公布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直接复印送达,也可以在法院网上公布,但一定要以案由加以分类,以便于查询。

    尽管我国还没有建立判例指导制度,但上级法院的判例,尤其是二审判例已经以不同的形式,在不同的程度上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发挥拘束力,这对我国建立判例法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基础,所以二审法院应重视二审裁判的判例指导作用,率先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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