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民商事诉讼的当庭裁判,是指在民事诉讼的庭审程序中,在对当事人所讼争的事实审理终结后,对案件的结果当庭作出裁判的一项诉讼制度。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法治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民商事案件的当庭裁判率都比较高,如美国、德国以及法国等国家,当庭裁判率通常在50%以上,而我国民商事案件的当庭裁判率一直比较低。随着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我国民商事案件的当庭裁判率有所提高。据初步统计,今年1-12月份,我院民一庭、民二庭、七个中心法庭中,当庭裁判率最低的为1%,最高的为30%,平均不足10%。存在这种现状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提高当庭裁判率?在提高当庭裁判率时应注意什么问题?本文作者试析之。
一、我院民商事案件当庭裁判率较低的主要原因
(一)当庭裁判的诉讼理念并未真正确立。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判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当庭裁判,另一种是定期裁判。相比之下,当庭裁判时间紧,风险大,裁判质量没有保证,而定期裁判则给法官留有足够的时间,以便庭后仔细研究案情,查阅法律规定,适用法律,因此裁判质量高,风险小,比较稳妥。因惧怕承担错案追究责任,法官大都习惯于采用定期裁判的方式,并逐渐形成了定期裁判的习惯。而对当庭裁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加之法律并没有作出硬性规定,致使部分法官在内心深处并未形成当庭裁判的司法理念。
(二)注重调解的因素,影响了当庭裁判。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民商事案件的重要方式,是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能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和谐统一。相比于判决,调解具有判决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价值。民商事案件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 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是非曲直明了,这时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其成功率比较高。注重调解的司法理念,比较适合农村案件的解决,这样就大大影响了当庭裁判的适用。
(三)法官审判业务水平的不足,制约了当庭裁判的适用。当庭裁判,要求当事人当庭质证,要求法官当庭甄别审核证据,当庭认证,并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规定,当庭形成裁判结果,其时间的紧迫性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目前民商事案件逐年递增,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但一线办案法官为数较少,对法官的培训不到位,致使法官的业务素质参次不齐,学者型、专家型法官为数不多,既使对比较简单的民商事案件,部分法官也不敢当庭裁判。这样严重制约着当庭裁判的适用。
(四)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不强导致法官不敢当庭裁判。人民法庭处在审判工作第一线,所受理案件当事人的文化水平比较低,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不强,加之我国对民商事案件没有施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所以部分当事人一旦被当庭裁判败诉,往往觉得没面子,情绪比较激动,有时会冲击法庭,形成与法官对立的局面,无形中增加了法庭的工作量,损害了法院的形象,导致法官不敢当庭裁判。
二、提高民商事案件当庭裁判的主要对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12月1日施行,该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裁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这样就为适用当庭裁判提供了必要的司法依据。那么如何才能 提高当庭裁判率呢?
(一)深刻认识当庭裁判的重要意义,真正树立当庭裁判的司法理念。首先,当庭裁判缩短了办案周期。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送达判决书时间的硬性规定,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时间制作裁判文书,这样就从根本上缩短了办案时间,提高了审判效率;其次,当庭裁判减少了诉讼成本的投入,解决了送达难问题。当庭裁判的案件,要求当事人必须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否则期限届满之日即视为送达,这样既减少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节约了警力,又解决 了送达难的问题。第三,当庭裁判增强了审判的透明度,避免了司法腐败。一旦当庭裁判,对判决结果就不得更改和撤销。这样就减少了开庭后当事人试图从各方面影响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影响裁判结果。这样将整个裁判过程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保证了程序的公开和透明,避免了司法腐败。总而言之,当庭裁判对追求公正与效率诉讼目标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作为掌握诉讼进程的法官应当对当庭裁判的正当性及程序的优先性有正确的认识与定位,冲破传统的定期裁判的习惯约束,强化当庭裁判的诉讼意识,敢于当庭裁判,擅于当庭裁判。
(二)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全面提升法官的审判业务水平,是提高当庭裁判率的重要保证,当庭裁判率是衡量法官业务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志。当庭裁判要求法官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慎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应加大对法官的培训力度,全面提升法官的综合素质,以适应当庭裁判的需要。
(三)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正确行使释明权, 为当庭裁判打下基础。人民法院应积极引导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欠缺、尤其是没有委托律师的当事人举证、质证,保证当事人正确、积极、全面地举证,为当庭裁判打下证据基础。
(四)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提高庭审质量,为当庭裁判创造条件。庭前要认真审阅诉状、答辩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查阅相关的法律规定,找准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拟好庭审提纲。庭审中要抓住焦点问题分层次审理,将要害问题审清审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要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及时认证,从而提高庭审质量,为当庭裁判创造条件。
三、当庭裁判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切不可片面追求当庭裁判率。当庭裁判是一个长期的目标,决非一日之功,同时法官的素质和当事人的素质都有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所以当庭裁判率的提高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切不可盲目追求。民事案件错综复杂,千变万化,法官一定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选择裁判的方式,当调则调,当判则判,不宜当庭裁判的,切不可勉强为之。不顾案件的实际情况,片面追求当庭裁判率,将会背离当庭裁判所追求的公正与效率的诉讼价值目标。
(二)要确保当庭裁判的质量,避免盲目下判。因当庭裁判的结果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所以一定要在对裁判结果有把握的情况下才当庭宣判。在争取当庭裁判量的增加的同时,一定要注意质的提高,以维护裁判的正确性、严肃性。
(三)要防止走过场,真正作到当庭裁判。是否当庭裁判,在开庭前是不能确定的,只有经过庭审,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时,才能决定是否适用当庭裁判。当庭裁判不是目的,它所体现的应该首先是公正而不是快速,其真正内涵应该是司法效率与公正。不能定指标,不能事先决定,尤其是对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一定要经合议庭充分讨论合议后,再作当庭裁判,否则将步入先定后审的老路子,将当庭裁判视为走形式。
当庭裁判,更能体现法律的神圣和威严;当庭裁判,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当庭裁判,是时代的呼唤,是新世纪主题的要求。作为一名法官,尤其是作为一名优秀的法官,一定要把当庭裁判作为自己孜孜以求的方向。
编辑:李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