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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种绝产用法维权 三十二农户终审获赔

  发布时间:2006-02-28 13:31:56


    农民播下了种子就播下了希望。而河南省巩义市32户农民播下玉米种子后,收获的却是满地枯苗。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玉米种子质量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巩义法院一审判决销售商翟让赔偿李金停等三十二户农民经济损失12312元。

    2004年4、5月,李金停等32户分别从翟让处购买由辽宁丹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丹玉86号玉米种子共计137斤,种地面积34.2亩。该种子包装袋上在产品介绍里明确载明该种子种植一般亩产700公斤至800公斤。32户当年种植的丹玉86号玉米种子基本绝收,按玉米市场价格每千克1.2元计算,共计损失12312元。因协商不成,无奈之下,只得拿着几把枯苗走上了法庭。被告称丹玉86号玉米种子是优良种子其造成玉米绝收是因为土地环境、气候、管理和种植太密等原因造成的。

    一审法院认为翟让具有销售农作物种子的资格,李金停等32户从翟让处购买了丹玉86号玉米种子,翟让出具里发票,双方之间的种子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翟让销售的丹玉86号玉米种子上明确载明的“一般亩产700公斤至800公斤”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因此李金停等32户没有取得相当收成,翟让构成违约。翟让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有利的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作出上述判决,翟让不服上诉郑州中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使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主张的理由不充分,虽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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