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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盒烟酬劳换来二度烧伤 无证操作遭遇危险品

  发布时间:2006-02-28 13:59:45


    2月15日,巩义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做出判决,要求被告张利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吕宪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被烧伤为何还要承担责任呢?事情因一盒烟而起。

    2005年10月31日下午,家住巩义后泉村的张利波将带大罐的运输车停在一家门市部外的路边,张利波的弟弟张利伟等人将大罐卸到地上,准备找附近吕宪乐所在修理部的工作人员将大罐上的阀门割下,问了两人均被拒绝,半个小时后,张利伟将气割用的工具拉到路边罐处,然后找到吕宪乐,“帮帮忙把阀门割掉吧!给你买盒烟吸吸怎么样?”吕宪乐不好意思推辞,就过去帮忙割大罐上的阀门,不料大罐爆炸起火,吕宪乐当场被烧伤,后来他才知道,原来那大罐内装的是危险品盐酸。吕宪乐因这次意外事故造成的烧伤被医院诊断为“右手手背及面部Ⅱ度烧伤”,住院一个月时间,花去医疗费4000多元,再加上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5838元。

    被告张利波认为自己与修理部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吕宪乐是修理部的工人,和他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吕宪乐自身受到伤害是在履行工作时造成的,并且他作为电焊工没有相应的资质,导致受伤本人和修理部都有过错,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巩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吕宪乐起诉被告张利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起事故的形成是被告未对原告讲明其罐内装的是危险物品就让原告进行操作,因此被告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赔偿原告损失4087元。原告在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即从事电焊气割工作,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承担次要责任,即1751元应由自己承担。

    对于盐酸这样的危险品,对其贮存、运输和各种操作都有严格的规定,被告在准备实施操作前是否应该慎重考虑操作场地、人员要求、保护措施等方面的因素呢?原告做为一名技术人员,在施工前是否应该详细具备相关资质并详细了解施工对象呢?为了每个人的安全,答案都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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