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对一名即将过18岁生日的少年进行了不公开审理,被告人崔江(化名)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5年5月8日上午7时许,崔江和其他三人经过巩义市汽车北站南边的小树林附近,看到收废品的韩某正在路边休息,随即产生恶念,经过预谋,崔江用木棍对韩某进行殴打,并抢走现金390元,后经法医鉴定,韩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崔江犯罪时不满18刚,应当减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