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巩义法院审结一起雇工、租车抢劫案件。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5年5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董某组织数名民工,租开豫A42398大货车一辆到郑州永通特钢有限公司拉铁卖钱,当门岗值班人员发现不让拉时,董某持刀逼住两名值班人员,拉走该公司元宝铁六吨价值12900元。
巩义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手段,劫取公司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董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巩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不思悔改,又重新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应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