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朋友家吃饭娱乐是人知常情,有一小偷便将朋友家作为盗窃发财的地点,专门偷取朋友家的财物。昨日,一名借到朋友家玩为由盗窃朋友财物的小偷终于受到了法律的应有制裁。
2006年2月24日巩义市检察院向巩义市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某犯盗窃罪。王某要求去朋友袁某家玩,袁某就热情接待了王某,谁知王某趁袁某一家人不注意时,便将袁某母亲提包内的现金1210元及一部摩托罗拉手机盗走,后将赃款挥霍,手机丢失,该手机价值930元。
巩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借到朋友家中玩之机,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