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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之死,谁之过?

  发布时间:2006-03-13 17:22:35


    天真活泼的4岁孩子,转眼间就被一个小水池夺去了生命,是水池修建者疏于管理?是水池的实际使用者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还是孩子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呢?

    2005年12月17日中午1时,“救人啊!李佳(化名)掉到水池了!”一声求救声打破了中午的寂静,4岁的李佳被4平方1.5米深的水池子夺去了生命。因当地缺水,2003年梁某在自己的宅基上建了水池,以备家庭用水使用,并用砖头压塑料布盖住周围。 2005年4月至20005年12月6日其间因外出打工没有对水池进行管理。该水池平时由梁某的邻居赵某家人使用。李佳的父母便将梁某和赵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70000元。

    巩义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30%的民事责任,既自己承担经济损失17016元。梁某虽在水池建成后采取了一些安全防护措施,但在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赵某疏于管理,并默许赵某使用,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民事责任,既承担经济损失17016元,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赵某在使用的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应承担40%的民事责任,既承担经济损失22688元。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

    法官提示,无论是赔偿多少,只能弥补受害者一些物质损失,精神损失将永远无法去弥补,孩子是无法复活的,希望人人都能更多的去关爱孩子成长,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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