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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一消费者状告美容产品经销商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6-03-15 15:44:09


    32岁的张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花了近千元买来的美容产品,竟然给自己带来这么大的痛苦。前不久,张女士一纸诉状将一家美容店的经营者白丽告上法庭。

    去年10月7日,张女士到白丽的美容店咨询美容护肤产品,白丽向其介绍了该店的一种食用美容保健品、亿仙姿11号霜以及植物美白精华液,张女士当即以850元的价格购买了这些产品。回家后张女士开始按照白丽嘱咐的方法使用,谁知经过三四天后,张女士出现了不良反应,面部脱皮、疼痛,继而起疙瘩,面部发青发黑,她急忙到美容店问原因。

    对于张女士面部出现的不良反应,白丽声称在自己的美容店从未出现过,而且自己是合法经营,出售的商品也是公开化的合格商品,她又给张女士换了产品和美容多次,但结果越来越严重,张女士原本还白净的皮肤变的面目全非,这给她造成了很大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原本自己正在经营的理发店也被迫停工,为了挽回损失,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白丽赔偿自己误工费、整容费、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0000元。

    但在法庭上,张女士提交了购买护肤品的收据、在一家诊所就医的证明以及4张面部受损后的照片等证据。巩义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张女士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在白丽处购买了食用和外用的护肤产品,门诊部的证明只能证明自己面部出过湿疹、湿毒,但不能证明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其提交的四张照片因为没有拍摄时间,也不能证明是使用产品后所致。由于证据不足,巩义法院依法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样的结果,张女士感到很无奈,审理此案的常淑红法官想以此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起诉经营者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给自身健康造成伤害,就要举出购货发票、商品原样、鉴定结论、医疗证明和医药费用单据等一系列充分的证据。目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的确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权益受损时也知道去哪里告了,但是,不会索要证据,或者因各种原因导致证据灭失,因此,在日常消费中应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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