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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工作规范》之七

审判监督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05-04-04 15:45:53


                      第一节    再审案件工作规范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判监督庭负责审理本院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第一百三十三条    再审案件主审法官接收案件后应于五日内阅卷。

    阅卷后五日内由法官助理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送达当事人。

    需变更当事人,追加当事人的案件,可延长至十日内送达。

    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应于立案后十五日内张贴送达公告。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法官助理于开庭前可进行调解。

    第一百三十五条    案情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由法官助理主持应在举证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主持进行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时,应让当事人编写证据目录,说明证据来源,各个证据的证明目的。并安排书记员予以记录。

    当事人交法庭的证据,法庭应出具收据。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主审法官在开庭前应向合议庭其他成员介绍案情,并和合议庭其他成员讨论案件中的疑难问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庭审应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应在案件开庭后次日起3日内进行合议,并及时报主管院长提交审委会研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判决向各方当事人宣判及送达后,法官助理应在向最后一名当事人宣判送达后两日内将全部案卷移交书记员,书记员应在接到案卷后两日内将卷宗装订完毕,并在庭内自查互查,按规定时间及时归档。

    第一百四十条    从在立案庭取卷到归档的各个环节中,出现任何差错,该环节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规范未做规定的,民事案件再审的参照民商事工作规范,行政案件再审参照行政工作规范,刑事案件再审参照刑事工作规范。

                        第二节    案件质量监督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判监督庭对全院二审改判案件的审查,实行审查人员负责制。审查人员由审判监督庭的审判员担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二审改判案件,立案庭登记转审监庭后,审监庭应于两日内将案卷转给审查人员;

    审查人员收到案卷后,应于三日内将裁判文书转原承办庭送达当事人。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查人员应以二审改判部分为重点,从实体上、程序上对案卷予以认真审查。

    审查人员一般应于收到案卷起三十日内将审查结果(无差错案、差错案、违法审判案)提交审监庭讨论,并报主管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提交审委会的二审改判案件审查结果,应对二审改判的依据、理由、一审中存在的问题予以说明。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查人员应在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审查结果五日前,通知审查结果为差错案、违法审判案的原审法官准备申辩材料,到会予以申辩。

    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经审委会研究决定后,应在五日内将审委会研究决定结果报政治处。

    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经审委会研究决定后,应于二日内将案卷退回原承办庭。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查人审查不严,遗漏错误的,由审查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审监庭内勤对外办理案卷登记交接签字手续,审查人员与内勤办理案卷登记交接签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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