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挪用水利局拨给村委的工程款供其亲友做生意,该村委主任李孝卫被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定为挪用公款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2004年2月19日,巩义市水利局拨付给回郭镇清西村人畜吃水工程款59459元。其后,时任该村村委主任的李孝卫的亲戚邰孟臣因做生意向李孝卫借钱。李孝卫即通知该村会计张太和,让其从巩义市水利局拨付该村的人蓄吃水工程款中支付50000元给邰孟臣使用。张太和交给邰孟臣金额为50000元的现金支票一张,邰孟臣于同月23日将此款从回郭镇信用社取出。次日,邰孟臣在回郭镇农行营业所将此款汇往宁夏银川市购货。同年3月28日,邰孟臣将50000元现金还给李孝卫,未付利息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孝卫利用从事公务的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供其亲友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李孝卫犯罪情节轻微,又能自愿认罪,不需要判处刑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