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顺利将铝板厂的铝锭偷出,盗贼借来了桑塔纳轿车当作案工具。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镇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04年9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镇圳伙同邵晨冲(在逃)驾驶由邵晨冲所借来的一辆白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到巩义市回郭镇开发区“明泰”公司铝板厂内,将17块铝锭装入该车后备箱内,被上夜班的工人发现并告知该厂门卫人员。门卫人员将厂大门关闭后,两人弃车逃走。至8时许,王镇圳在厂外等候,邵晨冲趁该厂工人上班之机,将该车开出厂区。同日,王镇圳与邵晨冲将被盗铝锭运往偃师销赃。经鉴定,被盗铝锭价值4396元。案发后,赃物未能追回,王镇圳的亲属已退赔失主单位损失2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镇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