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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三庭二十五天续行查封不动产八十六件

  发布时间:2006-03-28 11:25:24


    在全国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执行三庭庭长杨向东带领全庭同志加班加点,牺牲周末休息时间,自2月20日起连续紧张工作25天,共制作和送达民事裁定书86份,续行查封房产和土地使用权126处,依法及时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可续封一次,续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此前已进行的查封,自《通知》实施之日起计算期限。因此,到今年3月1日,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查封的期限将到期,届时,被查封物将自动解封。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延长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必须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书面申请,才能完成。如果申请执行人到期没有续封,被执行人就可以在查封过期后对原查封土地和房屋自行变卖、转移,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因此,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执行三庭主动及时行使释明权,依法告知申请人上述规定,使申请人尽快在解封前到法院申请续封,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在告知上述权利的同时还对所有未结案件进行排查,对符合续封条件的案件做好登记、完善查封清单等准备工作。当申请人申请后立即做出裁定书,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送达当事人和有关协助登记机关的程序。执行三庭高效率的工作态度和兢兢业业不怕艰苦的工作精神得到当事人的高度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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