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院长周建峡莫名其妙地收到一张来自江苏无锡的一张400元的汇款单,周建峡想了想,自己没有亲朋好友在江苏无锡,是谁汇的400元钱?其用意是什么呢?
正当周建峡百思不得其解之时,他又收到一封来自无锡同一地址的来信,这个谜团被终于解开了。
原来那张奇怪的汇款单是一个案件当事人从江苏无锡寄来的,他在信中写到:“周院长,原鞍山市大营绝缘耐火材料厂诉郑州市精密金属成型总厂货款纠纷案件经过再审,并执行完毕。我心里非常高兴,为表达我对法律的信任和法官的感谢,一同汇来400元人民币,请求奖励巩义市人民法院两名承办法官。”
一个案件当事人为什么要这样做呢?事情还得从头说起,吴锡泉是鞍山市大营绝缘耐火材料厂职工,1990年7月代表该厂与河南某精工总厂进行业务,销售云母板。1999年1月吴锡泉退休时业务终止,经双方对帐后,精工总厂累计欠鞍山市大营绝缘耐火材料厂货款24204.77元。由于此业务是吴锡泉经手,厂里以此为由扣发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冲抵货款。后经吴锡泉多次讨要,精工总厂以资金困难为由迟迟不予还款。
2001年10月,吴锡泉突患脑溢血,留下了偏瘫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身体状况于日剧下。吴锡泉担心自己的劳动成果付之东流,出院后携妻频繁讨债。2002年10月的一次讨债中,正在重组的精工总厂一位姓李的领导说:我厂正在与其他企业合并,情况很快就会好转,待合作成功资金到位,我们保证在春节前一次性把货款还清。你去查一下帐,我们给你出具一份凭证,款给你汇去后,你把凭证寄回来就行了,你们别一次次的浪费路费了。”于是由李某的兄长出具一份欠款凭证。“欠其货款24204.77元于当年春节前后给予偿付。”落款为郑州市精密金属成型总厂,并加盖了公章。吴锡泉看后发现公章和原供货合同单位不符,便提出疑问。李某的兄长回答说,精工总厂现已更名为精密金属成型总厂了。吴锡泉想到厂房、办公楼、设备还是原来的,帐目一点也不错,可能就是更名了。于是便信以为真,收了欠款条,愉快地踏上了返乡的列车。
谁知春节过去了,货款一点也没有消息。2003年3月,吴锡泉再次踏上了讨帐的路,当来到熟悉的原精工总厂门口时,牌子换了,寻找李某已不见踪影。找到出具凭证的李某之兄,他称:“我原来所做的一切是履行职务之能,现已不在职,你找我也没有用。”万般无奈的吴锡泉想起了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聘请了代理律师张某,依据“欠款凭证”将精密金属成型总厂推上了被告席。
2003年11月17日,吴锡泉接到代理律师张某的电话,说已经胜诉,他欣喜若狂,货款总算有了着落。然而,当他看完判决书之后,他的心一下子凉了。原来,经法院查明,精密金属成型总厂系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年检至2001年度已经歇业。判决由精密金属成型总厂的主管部门某镇居民委员会对其资产进行清理,以清理所得财产偿还他厂的24204.77元货款。此时,吴锡泉才明白李某他们以面临破产的厂顶替了债务,使其打了一场“真债权人”与“假债务人”的官司。
面对此情,欲哭无泪的吴锡泉于2004年3月份,一边向人大写信反映情况,一边向巩义市人民法院信访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追加被告再审本案。该市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再审。合议庭人员在认真查阅原卷宗,加班加点深入企业实地调查、核实、查证,为使年迈病重的吴锡泉早日拿到救命钱,经过法官们多次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河南某精工总厂于2004年10月30日前分期还款,如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谁知,10月份转眼就过去了,被告还是没有还款。2004年11月,吴锡泉电告代理律师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巩义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庭长李敬宾接到案件后,迅速与被告联系,派工作人员多次到被告厂里做被告单位负责人的工作,最终使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的货款及利息,执行工作人员立即将执行款汇到原告提供的帐户。2006年2月份,吴锡泉终于拿到了应得的货款,使他感动万分。于是发生了开头的那一幕。
一笔小小的货款,因债务人挖空心思,想方设法逃债,不仅让真债权人与假债务人打了一场真原告与假被告的官司,而且造成当事人信访。周建峡看过信后,终于明白了这张奇怪的汇款单的含义,他亲自到邮局将400元汇款寄还给了远在江苏无锡的吴锡泉。他的心中满怀感慨:“我们的法官只有公平、公正的审理好每一起案件,才能把司法为民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