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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债务为免责 主张债权获支持

  发布时间:2006-03-30 14:55:01


    公司债务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便私下约定内部人员分担,债权人主张债权无人理睬,无奈一纸诉状告上法庭,3月25日,巩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河南省巩义市宇兴净水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某运费和货款共计11400元。

    原告李某系汽车运输个体户,2004年元月,原告开始为被告运输货物,后因被告拖欠原告运费及未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货款,引起诉争。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拖欠原告的运费和原告为被告垫付货款共计11400元。被告曾于2005年2月28日内部约定欠原告的款由其会计负责偿付7700元,其余3700元由被告法定代表人杨某偿付,该约定未征得原告同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为被告运送货物,双方之间形成了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拖欠运费及未支付为其垫付的货款,已构成了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内部约定所欠款项由他人偿付没有经过原告同意,债务转移对原告不发生效力。故该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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