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简介 -> 规章制度

《队伍建设规范》之一

干警行为准则

  发布时间:2005-04-05 01:06:37


                             第一节    政治素养

    第一条    干警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团结、讲奉献、爱岗敬业、公正司法、文明办案、忠于宪法和法律。

    第二条    干警应当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自觉遵守学习制度,树立良好的学风,自觉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自己的言行。

    第三条    干警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和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及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

    第四条    干警为人应光明磊落、坚持原则、胸怀坦荡、与人为善,杜绝自由主义言行,不听信、不传播有损国家、集体形象和他人声誉的小道消息。

    第五条    干警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院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

    第六条    干警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举止文明、谈吐高雅,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

                      第二节    职业道德

    第七条    干警在履行职责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职务或地位为自己、亲属或他人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干警不得私自接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宴请及其它形式的娱乐消费邀请;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索要钱物和有价证券或借款借物,不得以任何借口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支付任何费用或报销话费、餐费等其它费用。

    第九条    干警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其它经济活动。

    第十条    干警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法律顾问及其它职务,不得就未判决案件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或法律意见。

    第十一条    干警应当告知其家庭成员,干警应严格遵守的行为规则和职业道德,并敦促家庭成员不得违犯有关规定。

                      第三节    职业形象

    第十二条    干警上班后,应当首先打扫卫生,保持办公场所整洁。

    第十三条    干警应当着制服(警服)、佩戴徽章、胸卡上岗,保持良好仪表和文明举止,做到语言美、行为美,自觉维护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第十四条    干警在接、打电话或接待当事人时,应文明用语,切忌大声训斥、呵斥当事人。

    第十五条    干警在开庭时,应按有关规定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带徽章,并保持整洁。法官要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进出、接打电话。

    第十六条    干警在履行职责时,举止要端庄,语言要恰当,态度要和蔼,注意言谈举止,不嘻笑打闹和大声喧哗。充分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真正做到文明司法、诚信司法、司法为民。

                      第四节   业外活动

    第十七条    干警从事各种业外活动,应当严谨慎重,避免使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影响法院的公信力。

    第十八条    干警应当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不参与赌博、不酗酒滋事、不在工作日饮酒、不酒后驾车,做到不该涉足的地方绝不涉足,不该参与的活动绝不参与。

    第十九条    干警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不得和当事人、代理人、律师称兄道弟,共同出入饭店和其它娱乐场所。

    第二十条    干警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和社团。

    第二十一条    干警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它非公开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干警应当稳妥恰当地处理家庭和个人事务,不得在办公场所处理个人或家庭、亲友的任何纠纷,如与邻里或他人发生矛盾时,应当克制谦让、冷静处理,不得采取殴打、辱骂等极端方式。

    第二十三条    干警应当坚持正气、抵制邪气、善恶分明,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作斗争,弘扬社会主义道德。

                      第五节   文明用语忌语

    第二十四条     文明用语:

    1、你好,请坐。

    2、请把你的情况和意见说一下。

    3、请放心,我们会依法尽快审理。

    4、请你按时应诉并提供答辩状。

    5、请不要随地吐痰。

    6、请遵守法庭纪律,不要喧哗、吸烟、吵闹。

    7、请认真回答我们提出的问题。

    8、我们依法执行公务,请你协助执行。

    9、我们现有急办的事,请你稍侯。

    10、请你写好诉讼状。

    11、请你先等一下,稍后通知你。

    12、请提供如下证据……。

    13、请按法律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14、你对判决有什么意见可以提出上诉(申诉)。

    15、你对判决书如有异议,请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16、请你签收调解书(判决书)。

    17、请你按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

    18、谢谢你的合作。

    19、不要客气,请走好。

    20、请走好,有事你再来。

    第二十五条    文明忌语:

    1、还没到上班时间,先出去!

    2、今天没时间,改天再来!

    3、下班了,统统出去!

    4、这案子我说过了,不能立就是不能立,谁说能立案你找谁去!

    5、有意见去找院长(庭长)告我!

    6、没时间,明天再来!

    7、交不起诉讼费,就别打官司!

    8、不老实,拘留你!

    9、我没功夫听你讲,出去!

    10、你是法盲,跟你没法谈!

    11、你的事,我们管不了,你想找谁就找谁!

    12、我是法官,还是你是法官!

    13、院长说了也不行,外边等着!

    14、谁同意的,你去找谁!

    15、你强辞夺理,无理狡辩!

    16、我说一不二,你不听走人!

    17、不让你来,你怎么又来了!

    18、急啥急,就你的案子重要!

    19、你想到哪儿告,就去哪儿告,随你的便!

    20、你老实点,不然就不客气了!

    21、律师不起什么作用,听律师的要法院干啥!

    22、哪个庙没有屈死鬼,你就自认倒霉吧!

    23、你有意见又能把我怎么样!

    24、问什么?叫你怎么着就怎么着!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78764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