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一童装店打工,因常受到店主的批评,便怀恨在心,就偷来店主的钥匙到其家中去盗窃。3月28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王某在在巩义市城区文新巷红黄蓝童装店打工,因店主吴某批评她卖东西不努力,她心生不满。为了发泄自己的不满,曾在店主家住过一晚的她于2005年11月28日上午9时许,将店主吴某放在包内的钥匙偷走后,窜至市区人民东路民生巷吴某的家门口,用偷来的钥匙将门打开,盗走现金400元及黄金耳钉一对、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脚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经鉴定,被盗黄金首饰共计价值189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