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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规范》之二

领导班子建设

  发布时间:2005-04-05 01:27:36


                      第一节 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议题范围: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会议精神和重要文件、指示,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2、研究确定本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目标和实施意见;

    3、讨论决定本院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4、决定任免或提请任免干警的职务、职级;决定干部的调动和转正;决定干部的培养、考察和考核;

    5、研究决定本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部门工作职责;

    6、研究决定本院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和干部的奖惩;

    7、讨论上级党委交办的有关事项;

    8、审定向上级党委请示或汇报的材料;

    9、指导本院机关党组织的工作,定期听取本院机关党组织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的汇报;

    10、讨论制定本院有关制度和规定;

    11、研究决定本院年度经费预算和五万元以上的经费开支;

    12、讨论决定本院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星期五下午召开,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八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党组其他成员主持。

    第二十九条    党组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组成员。非党领导干部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第三十条    党组会议必须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如不能出席会议,必要时,应征求其对决定事项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党组会议决定问题时,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认真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然后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党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党组会议的内容,除党组决定可在党内或者党外传达或公开的以外,与会人员(包括列席人员)均须严守秘密,不得私自向外泄露。

    第三十三条    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党组会议的议题和材料,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一般应当提前通知和发送给党组成员,以便党组成员做好准备。

    第三十四条    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文件,承办部门事先应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并形成书面材料于三天前交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由办公室起草会议纪要,拟制通知或发文。

    第三十六条    以党组名义发文,须由党组书记签发;任免事项可以院长名义行文公布。

    第三十七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分工负责的党组成员贯彻执行或由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有关部门对重大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应向党组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节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三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集体领导行政工作的组织形式。讨论决定我院行政工作的重要问题,保证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委托副院长主持。副院长和办公室、政治处、行政后勤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四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

    1、讨论审定本院行政管理工作计划;

    2、制定和修改全院性行政规章制度;

    3、对上级机关、上级法院及院党组有关行政方面的决定拟定贯彻意见和措施;

    4、讨论决定本院重大设施、装备和基本建设项目的总体实施计划;

    5、讨论决定本院财政经费预算和重大开支项目;审查经费开支情况;

    6、讨论决定本院干部、职工重大福利事项;

    7、院长认为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根据院长指定,草拟会议议题,准备有关方案,报院长审查确定;

    2、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3、将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通知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执行;

    4、安排人员负责记录。

    第四十三条    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主办部门必须事先提出明确的意见或具体方案,并经分管院长原则同意。涉及几个部门工作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协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四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和召开日期,一般应提前两天通知与会人员。遇紧急情况例外。

    第四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四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决定等文稿由院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必须坚决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拖延不办。

    第四十八条    与会人员不得泄露院长办公会议涉密的事项。

                   第三节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四十九条    我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由院党组成员组成,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设秘书,由院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五十条    院党组成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通过学习,提高党组成员的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明确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立足本职,服务大局,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政治、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五十一条    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结合形势和我院工作实际,制订出每一季度的学习计划,明确学习内容和学习目的。

    第五十二条    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采用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法。集中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一个工作日,自学时间每月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第五十三条    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因故缺席时,由副书记主持。集中学习要记好学习记录,党组成员要记好学习笔记。因故请假的,要补习学习内容。

    第五十四条    党组成员自学要记好学习笔记,并认真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各党组成员的学习笔记和学习心得体会,每季度交党组书记阅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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