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我院中层干部是指各审判庭(人民法庭)正副庭长,行政后勤部门正副职、司法警察大队正副大队长、中队长。
第五十六条 中层干部应具备以下素质:
1、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2、团结务实,服从分配,原则性强,廉洁自律;
3、精通业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专业理论功底扎实,能卓有成效地领导本部门开展工作;
4、事业心、责任感强,有改革创新精神和协作配合意识。以身作则,忠于职守;
5、能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爱岗敬业,成绩突出;
6、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五十七条 中层干部实行末位淘汰制和定期轮岗制。中层干部要根据党组的安排,定期述职。院党组根据工作考核情况,决定轮岗、交流。责任目标考评中连续两个季度完不成任务,且考评排序在后三名或在述职考评中,有1/3干警认为不称职的中层干部,要引咎辞职或予以免职。
第五十八条 鼓励中层干部之间开展工作竞赛,逐步实行竞争上岗,末位淘汰。创造一个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一个干部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五十九条 我院对中层干部实行“一岗双责”管理办法和引咎辞职制度。部门中层干部要一手抓业务,一手抓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对屡屡发生干警违法、违纪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予以调整,并取消其年度评先资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十条 对中层干部违犯审判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视情节予以免职,并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层干部对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告:
1、违反审判纪律和执行纪律,为当事人说情,泄露审判秘密,隐瞒证据或伪造证据等,干扰案件的正常审判的;
2、作风粗暴,态度蛮横,耍特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廉政纪律,吃请受贿,凭借法院工作人员身份谋私利的;
4、办案过程中,贪赃徇私,枉法裁判的;
5、工作不负责任,贻误时机,造成当事人的权利无法救济的;
6、刑讯逼供,违法办案,给当事人造成伤害或财产损失,可能引发国家赔偿的;
7、在公共场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不适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的聚会、封建迷信等活动,可能或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
8、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卷宗丢失或下落不明的;
9、违反车辆管理规定,外借、违章驾驶、出现交通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10、违反考勤制度,不服从管理,旷工或擅离职守,致使正常工作无法开展的;
11、干警有其它违法或违纪行为,可能受到党、政纪以上处分或处理的;
12、办公场所、车辆等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
13、在执法活动中发生围攻、暴力抗法或其它威胁干警安全的突发事件的;
14、本部门受理的涉及稳定的热点案件的处理;
15、其它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六十二条 中层干部发现所属干警中存在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须在第一时间内,向主管院长(院长)报告。
第六十三条 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包庇、隐瞒或应当知道而不知道,延误报告,推卸责任的,由纪检组、监察室按失察渎职追究责任,视情节对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对报告问题的处理遵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注重帮助、教育,由纪检组、监察室查证后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