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职 责
第六十五条 审判长应履行的职责:
1、履行独任法官的职责;
2、对本审判单元内所属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安排、分配、协调所在审判单元的工作;
4、组织合议庭庭审、评议、复议、宣判;
5、签发法律文书(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
6、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的程序经庭长报请主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7、依法对本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质量负主责。
第六十六条 独任法官应履行的职责:
1、依法独任审理案件;
2、依法主持庭审活动;
3、审核确认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按照规定制作所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
4、依法对主审和参加合议的案件质量负责。
第六十七条 法官助理应履行的职责:
1、办理诉讼材料及裁判文书的送达;
2、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
3、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4、庭前组织交换证据;
5、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6、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
7、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
8、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
9、排定开庭日期,张贴开庭公告;
10、办理法官交办的与审判业务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六十八条 书记员应履行的职责:
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二节 考核内容
第六十九条 审判长考核的内容:
1、审判单元所结案件公开开庭率;
2、审判单元年度结案数和结案率;
3、审判单元所结案件超审限而未报批的案件占全部收案数的比率;
4、审判单元所结案件当庭宣判率;
5、审判单元所结案件裁判文书的质量;
6、审判单元所结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被追究的情况;
7、审判单元对审委会决定的执行情况;
8、本人调研成果情况;
9、本人廉洁守纪情况以及本人对审判单元其他成员在廉洁守纪方面的督查情况;
10、对审判长实行动态管理,经考核合格者继续连任审判长;不合格者,免除其审判长资格;
11、业务庭对审判长的管理:审判长每周至少向庭长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包括案件分配、审理进度、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调研情况等。
第七十条 独任法官的管理与考核参照审判长的考核办法,考核时要听取其所在审判单元审判长的意见。
第七十一条 法官助理的考核内容:
1、庭前准备工作情况;
2、法律文书的送达情况;
3、其他与审判业务有关辅助工作的完成情况;
4、调研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十二条 书记员的考核内容:
1、庭前准备过程中事务性工作的办理情况;
2、庭审过程中的记录情况;
3、卷宗的整理、装订、归档情况;
4、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的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