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面持刀劫取财物后仍不满足,又要挟他人再向指定地点送钱。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04年9月20日晚上7时20分左右,被告人王窑伙同王宗跃、张学钦(二人已判刑)预谋后,到巩义市鲁庄镇里河村复兴煤矿附近,蒙面持刀将路过此地的复兴煤矿矿长曹乐书挟持到路边的一块地里,用胶带缠住曹乐书的嘴、手和脚。期间,曹乐书反抗时,王宗跃用刀戳曹乐书的下肢,致曹乐书双下肢受伤,被告人王窑等人乘机抢走曹乐书的飞利浦手机一部、现金150余元等物品。随后,三人又要挟曹乐书再拿15000元现金放到附近一高粱地里。曹乐书被迫回煤矿取了15000元现金放到指定地点,但三人因天黑未发现曹乐书已将现金送到指定地点,且见有人过来害怕被发现而离去,未得到此款。经巩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曹乐书损伤为轻微伤(偏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人轻微伤(偏重);还结伙采用暴力和威胁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窑等人虽已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所犯敲诈勒索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