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每隔周五下午为政治、业务学习时间,各部门要专时专用。
第七十六条 学习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实施,有专人负责记录,记录要如实反映学习的主要内容和参加人员的讨论情况。
第七十七条 每位干警要有专用的学习记录本,要认真细致地作好学习记录。
第七十八条 各部门除按院内下达的学习计划具体组织学习外,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政治理论、审判业务学习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
第七十九条 政治处要对各部门的政治业务学习情况、干警的学习记录,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责任目标考评中。
第八十条 重大学习活动由院统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