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山西省夏县的张金师,假冒用他人之名进行合同诈骗,并让他人进行销赃。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金师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销售赃物罪判处被告人张建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5年8月22日,被告人张金师冒用张鸿发之名,与巩义市河洛东风建筑机械厂厂长吴东风签订捎(运)货协议。该协议约定,张金师驾驶晋L10144号大货车,于同月27日前将该厂鄂式铸钢破碎机等机械设备运往贵州省六盘水市。协议签订后张金师却将此机械设备运至山西省夏县胡张乡王村,并让明知该批机器来路不明的张建龙销售。张建龙将价值108000元部分设备低价销售得赃款55500元。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张金师所骗机械设备共价值179320元,案发后大部分赃物已追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金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建龙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赃物罪。二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大部分赃物已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