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新的历史任务。“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要实现这样的社会理想,使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需要执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如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有效地消除冲突、化解矛盾、弥合裂痕,使矛盾的各方能够互相促进、良性运转、和谐共存、共同发展,将成为人民法院特别是处于基层的人民法庭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具有中国法律特色,又被基层法庭大量运用的“诉讼调解”,必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广泛的、积极的、独特的作用。
一、基层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不容忽视
当前,全国各族人民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物质文化需求基本满足,各种社会关系基本协调,社会基本和谐。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不同价值观念互相影响,多种利益关系错纵复杂,人民内部一些矛盾趋于复杂和紧张,影响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如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受到冲击。重婚现象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有所抬头,离婚率较过去有一定程度增长,不赡养老人的现象仍然存在,引发新的家庭矛盾,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昔时邻里和睦关系受到冲击。市场经济带给个人的生活压力明显加大,邻里交往减少,缺乏感情基础,容易形成“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一旦有了纠纷,矛盾容易激化;收入差距拉大社会成员分化。少数先富人员形成新的阶层,与尚未富裕的群众形成雇佣、劳务关系,利益关系更趋复杂,产生如农民工工资等热点问题;民营企业发展带来新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环境污染等形成的纠纷都可能引发复杂紧张的社会矛盾;利益本位思想影响。个别公民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缺乏诚信,恶意逃债,矛盾升级,部分民事纠纷转变为刑事犯罪。诸如此类的社会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极易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影响一个地区的安定,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
二、发挥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人民法院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主体,在建设民主与法治,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树立诚信友爱道德准则,保障社会充满活力,维护安定有序,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承担着全国法院一审案件40%以上的审判任务;是人民法院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的前沿阵地,是人民法院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人民法院构建和谐社会坚实的基础力量。基层人民法庭,身处一线,贴近群众,在化解群众内部矛盾中有着独特的优势条件。因此,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审判职能作用,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对于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必然发挥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三、诉讼调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
人民法庭参与构建和谐社会是通过审判和执行等司法活动来完成的。在农村,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都是通过诉讼调解来解决的。诉讼调解制度在妥善处理社会矛盾、解决各种社会纠纷、实现社会安定有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诉讼调解有利于诉讼目的的实现。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官主持下,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即为诉讼调解。民事诉讼的目的不在于建立某种权威的法律制度,而在于及时、公正的解决纠纷。诉讼调解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简便、快捷的方式化解矛盾、消除纠纷、息诉止争,保障诉讼目的在较短的时间内得以实现,减少构建和谐社会的消极因素。
(二)诉讼调解有利于和谐理念的传播。中华民族是一个热爱和平,追求和谐的民族,传统文化倡导“和以处众”、“家和万事兴”、“协和万帮”等和谐理念,诉讼调解符合中华民族风俗民情以及民族心理,能够促使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并被西方社会称为“东方经验”,有利于传统文化中和谐理念的发扬与传播,使和谐理念深入人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三)诉讼调解有利于诉讼成本的降低。与判决结案方式相比较,诉讼调解具有节省诉讼费用、结案迅速、目标灵活而富有弹性等优势。相对判决而言,可以节约审判资源,降低诉讼成本,防止了财力、精力和人力的大量消耗,让群众用最简单、最经济的办法获得司法公正,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调解兴,则社会和谐现;调解息,则社会和谐亡。
(四)诉讼调解有利于内部矛盾的解决。相对于民间调解和判决,诉讼调解有以下几个优势:一是主体优势。主持调解的法官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道德,能给双方当事人正确的指导,避免因当事人的认识错误,导致利益显失公平;二是制度优势。调解程序规范,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举证制度等均可适用于诉讼调解中,使调解工作有序进行;三是文化优势。中华民族具有自尊自重、安分守己、追求和谐、友好谦让、克已宽容、豁达大度的心理素质,这就使得纠纷当事人愿意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端;四是效果优势。诉讼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意,调解的结果当事人自愿接受,更能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五是功能优势。诉讼调解可以弥补判决功能的局限,使当事人对部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利义务予以确认、化分;六是效率优势。诉讼调解一般不引起上诉、再审,一个审级就可以解决问题,有利于社会的稳定,避免因裁判方式结案的案件可能启动二审、再审甚至多审、终审不终的弊端,提高诉讼效率,真正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四、发挥人民法庭调解职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注重发挥人民法庭的诉讼调解职能,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 结合回郭镇人民法庭的工作实践,我们认为做好人民法庭调解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的调解理念
人民法庭处在基层农村,肩负着大量的民事审判和调解工作,民事调解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群众纠纷能否妥善解决、民事案件能否及时审结、各种矛盾是否激化和升级,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回郭镇法庭平均每年受案400余起,70%的案件都是通过诉讼调解结案的。事实证明,正确地运用诉讼调解,不仅减轻了纠纷当事人的心理负担,促进了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团结,而且降低了群众的诉讼成本,特别是通过调解,向群众宣传了法律,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长期以来,诉讼调解以简便、快捷的方式化解矛盾,消除纠纷,息诉止争,大大提高了人民法庭的办案效率,成为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方法之一。
(二)真心为民,把法、理、情贯穿于调解工作的始终
要做好人民法庭的诉讼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克服过去那种“人难见、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工作态度,切实树立起真心为民的思想作风。所谓真心为民,就是以心换心,将心比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只有采取对当事人真心(即没有丝毫虚假,不含点滴水分)、热心(即热情,以真实的情感对待人)、耐心(即不厌其烦,认真细致地作好思想工作)、诚心(即有诚意,把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来办)、关心(即对待群众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公心(即处理问题公道、正派、不偏不倚),只有做到这“六心”,才会在处理民事纠纷中取得较好的效果。同时,在诉讼调解过程中还必须把法、理、情贯穿于调解工作的始终,在诉讼中,摆正三者的关系。所谓“法”,就是要用法律、法规来说服教育当事人,这是搞好民事调解工作的前提;所谓“理”,就是要讲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这是搞好调解工作的基础;所谓“情”,就是要以感情、人情、亲情、浓厚朴素的情感去感动人,这是调解的关键。我们遇到过这样一起案件:原告李老汉,年近八旬,身患疾病,其三子一女因家庭纠纷,均不尽赡养义务。而且纷纷雇请律师与其父对簿公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众子女丢下又冻又饿的老人,扬长而去。法官一方面买来可口的饭菜让老人充饥,找来棉衣让其御寒,并于当晚开车把老人送回家中;一方面派人分头对其子女说理讲法。法官的行动,使其二子一女深受感动,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明确表示愿意先予履行赡养义务。对另一当事人--顽固不化、咆哮法庭、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李家幼子予以拘留,给予法律制裁。由于我们综合运用了法律的、道德的、感情的力量和手段,将“法”、“理”、“情”融入其中,使案件的诉讼调解工作取得了比较满意的效果。
(三)大胆创新,灵活多样地开展调解工作
人民法庭进行诉讼调解时,要注意大胆创新,积极主动灵活多样地开展工作。
一是采取“三阶段调解法”。对冲突大、隔阂深,有可能激化的复杂、疑难诉讼案件,人民法庭受理后,可采取“庭前、庭中、庭后”的调解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避免纠纷的激化和升级。
二是采取“就地调解法”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深入到当事人所在地的村委会进行调解,在群众的监督下,不仅有利于纠纷的解决,而且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采取“庭外调解法” 对所有能够进行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可以通过其委托的律师及亲属进行庭外调解或引导他们庭外和解,协助他们做好调解案件的善后工作,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四是建立“协助调解人”制度。为了搞好调解工作,人民法庭可在适当的时机根据不同情况邀请基层组织、调委会、当地人大代表及知名人士作为调解人参加调解,既有利于将人民法庭的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提高了法庭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又有利于案件的有效解决。
五是建立“案件回访接待制度”。对所审结的案件,特别是重大、棘手、容易引发矛盾的案件及时回访,了解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做好法律解释工作,确保案结事了,彻底化解纠纷,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保障社会和谐。
(四)加强指导,充分发挥民调组织的作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同当事人长期生活在一起,了解纠纷产生的背景和原因,对于解决当事人纠纷具有特殊优势。争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配合协助,有利于提高诉讼调解成功率。因此,人民法庭要加大对基层民调组织的指导力度,使其能充分发挥作用。
一是要完善规范基层民调指导网络。协助辖区党委、政府建立、充实和完善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为作好民调工作奠定较好的基础。
二是使民调指导工作经常化。可以根据民调组织的需要制作“民调联系卡”,联系卡上注明联系的方法和指导内容,并将该联系卡发放到辖区的各民调组织人员手中,使民调人员能与人民法庭随时保持联系。
三是要注重提高民调人员的调解能力。人民法庭要派出专门人员组织他们每月在固定时间进行学习和培训,提高民调人员的调解能力。
四是要以案讲法,言传身教。组织民调人员旁听人民法庭案件的审理工作。邀请基层调解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人民法庭重大案件的调解和执行工作,从而既指导了民调工作,又为人民法庭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条件。
五是要建章立制,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人民法庭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民调组织建章立制,建立纠纷排查制度、纠纷调解制度,完善调解程序和调解档案,促使调解工作规范化。加强对基层民调组织的指导力度,使大量的民事纠纷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五)把握尺度,保障诉讼调解合法性和有效性
为了切实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充分发挥民事调解在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人民法庭的诉讼调解必须把握尺度、坚持五个原则:
一是坚持自愿原则。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参与权和选择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背当事人的思想自治进行调解或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果要真正体现当事人的利益要求。
二是坚持合法原则。调解的过程和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调解的程序必须能够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
三是坚持调判结合原则。要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既要切实解决重判决、轻调解导致的不愿调、不会调的问题,又要防止片面追求调解率带来的违法调、强迫调的问题。
四是坚持灵活多样原则。在诉讼调解工作中,要讲究调解艺术,注意方法、技巧,针对不同的案情,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创造和谐、互信、有利于促成调解,化解纠纷的氛围。
五是坚持效益原则。在诉讼调解工作过程中,要注重程序的简便性和可操作性,要注重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能调解的案件要在合理的期限内尽快调解结案,充分提高诉讼调解效率。
总而言之,人民法庭的诉讼调解工作大有文章可做,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进行探索,使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